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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16條適用疑義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1月1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6003206號函辦理。
二、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校事會議成員包含:校長、學校家長會代表1人、行政人員代表1人、學校教師
會代表1人、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1人。
三、查解聘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為強化調查小組之專業性及公正性,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各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3倍到5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3人或5人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另明定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及學校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學校無教師會者,應邀請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陳述意見。其立法意旨為讓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邀請校事會議成員以外的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以協助學校案件之調查。惟上開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僅有陳述意見並無參與決定之權限。
二、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校事會議成員包含:校長、學校家長會代表1人、行政人員代表1人、學校教師
會代表1人、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1人。
三、查解聘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為強化調查小組之專業性及公正性,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各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3倍到5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3人或5人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另明定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及學校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學校無教師會者,應邀請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陳述意見。其立法意旨為讓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邀請校事會議成員以外的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以協助學校案件之調查。惟上開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僅有陳述意見並無參與決定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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