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1月1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6003206號函辦理。
二、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校事會議成員包含:校長、學校家長會代表1人、行政人員代表1人、學校教師
會代表1人、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1人。
三、查解聘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為強化調查小組之專業性及公正性,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各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3倍到5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3人或5人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另明定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及學校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學校無教師會者,應邀請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陳述意見。其立法意旨為讓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邀請校事會議成員以外的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以協助學校案件之調查。惟上開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僅有陳述意見並無參與決定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