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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修正規定

主旨: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修正規定,業經勞動部於115年4月8日令修正發布,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4月10日總處培字第1150014378號書函及勞動部115年4月8日勞動條5字第1150147759D號函辦理。
二、 檢附旨揭函文及附件資料電子檔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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