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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修正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

  1.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4年11月12日考臺銓一字第11400043161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8512號令修正發布。
  2. 修正要點如下:
  • 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之規定,並刪除申請育孫留 職停薪僅得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之規 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 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 (修正條文第六條)
  • 增列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薦 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約聘或約僱 人員辦理。(修正條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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