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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114年度上、下半年欲申請退休者,請於113年4月3日前至人事室填寫退休申請表,俾利報府辦理。

一、教育人員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2條第5項第2款附表,115年12月31日(含)以前退休者,須年滿「50歲」,116年1月1日(含)以後退休者,須年滿「55歲」,且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大於或等於法定指標數(年齡加年資):114年指標數83。
二、職員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1條第6項第2款附表,114年12月31日(含)以前退休者,須年滿「55歲」,115年1月1日(含)以後退休者,須年滿「60歲」,且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大於或等於法定指標數(年齡加年資):114年指標數89。

注意事項:
一、申請退休人員,既經審慎決定提報退休,宜避免申請後反復申請變更、撤銷等情形,請加強宣導溝通,爾後申請退休後再提出撤銷者,除有特殊原因或重大疾病外,同一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請退休案。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同一年度申請退休反復申請變更、撤銷者,應於預定退休日3個月前,以書面載明理由,依規簽請該機關學校首長同意後,連同個人書面簽報文書一併函報本府核定。
三、同一年度凡未申請核列年度內退休人員,於年度中臨時提出退休申請者,依序列入候補名單;如年度申請退休人員有中途撤銷退休申請時,再依序遞補;反之,如無人撤銷退休申請或年度退休給付預算不足,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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