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3條、第18條修正條文
旨揭請假規則主要修正如下:
一、配合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五日增為七日,及明定陪產檢之請假,應於配偶懷孕期間為之,至陪產之請假仍於原陪產 假所定請假期間為之。(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十三 條及第十八條)
一、配合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五日增為七日,及明定陪產檢之請假,應於配偶懷孕期間為之,至陪產之請假仍於原陪產 假所定請假期間為之。(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十三 條及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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