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中等學校及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

有意願申請的導師,
請洽輔導室宜呈

一、 檢送符合旨揭辦法第二、三條規定條件之學生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本(104)年9月20日前逕送至本府教育處特教科,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
二、 申請獎學金須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一) 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關證明。
(二)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鑑定公文影本。


三、 申請助學金須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一) 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六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關證明。
(二)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鑑定公文影本。
(三) 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