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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示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

因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2年5月1日解編,是教師前已依教育部109年5月4日及110年7月20日函規定,經學校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至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者,其婚假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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