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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加害人禁止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等相關資訊法條

主旨:司法院秘書長函,有關法院於核發緊急、暫時或通常民事保護令,裁定內容如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等相關資訊者需註記教示事項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5年8月5日府社工婦幼字第1050158309號函辦理。
二、旨揭裁定書類例稿之教示條款欄位,業已增列「本裁定命相對人不得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之戶籍、學籍、所得來源及其他相關資訊者,其執行應由被害人持本保護令向任一戶政事務所、學籍所在學校、各地區國稅局申請執行。」教示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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