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電子檔1份。
二、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三、如本校教師職前年資符合上開令釋情形,應於114年12月15日前提供相關資料(折抵實習證明、敘薪通知書及離職證明等),由本校函報縣府辦理改敘事宜;如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