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軍公教人員專(兼)任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職務,再以該身分兼任其他相關團體職務之兼職費規範事宜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9月15日總處給字第1124001659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函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