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4266A號令修正發布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9月30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4266D號函辦理。
二、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謝文瑾小姐(電話:02-77366309)。
教育部函.pdf
教師證書、教師證明書及證明文件核發、補發或換發之收費基準.pdf
教師證書核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