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為照顧逾12歲之國小六年級學童,得否請防疫照顧假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教育部業於110年6月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071376號函知各地方政府及學校有關因應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時間延長,為降低群聚感染之風險,維護學校師生健康及學習權益,考量學期完整性,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109學年度第2學期停止到校採居家線上學習期間,延長至110年7月2日(星期五)止。
二、另因應疫情停止到校上課採居家線上學習期間,家中有12歲以下學童及身心障礙子女需照顧者,家長可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三、上開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係指因應疫情停止到校上課採居家線上學習期間,12歲(含)以下 (意即未滿13歲)之學生(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另就讀國中、高中、五專前三年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核發之證明)學生之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惟未有身心障礙之證明者,其生活自我照顧能力與一般學生較無差別,其家長未列入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爰前述兩類學生(12歲以下及身心障礙)以外之學生,如有照顧需求,家長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四、綜上,本案有關家長為照顧逾12歲之國小六年級學童請依上開條件認定得否請防疫照顧假。